关于信用交通建设的考卷,他们这样答→
为弘扬诚信文化,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广东交通”开设“信用交通宣传月”栏目,聚焦工程建设、运输物流、交通出行、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宣传报道,引导行业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诚信履约、诚信执业,努力在全行业营造见贤思齐的诚实守信氛围。
诚信乃个人立身之本
也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如何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擦亮“信用交通”名片?
来看看他们怎么说
企业“一诺”获审批
交通“千金”促发展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周咏文 周力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突出“信用交通”建设,以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广开审批服务大门,多措并举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01
“一诺无忧”获审批
创新推出“先审批后补报”服务机制,对全市的道路客运站和普货运输经营(承诺时限6个月)、港口经营许可(客运、危货除外,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承诺时限1个月)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度,对非关键性材料、短期内能补齐的材料,只要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当天即可获批;只要申请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兑现承诺事项并补齐材料,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02
“三措并举”抓监管
一是抓实“信用交通”建设宣传。在码头、客运站、机场、城轨站等采取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派发宣传手册等方式,营造共建共享“信用交通”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发布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公告,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印发《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项程序规范(试行)》,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等五个方面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是开展诚信缺失专项治理。1-8月共检查交通运输企业4242家次,排查出涉及信用方面的问题536项,已完成信用修复398项,正在修复中138项。
03
“千金助企”促发展
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制定巡游出租车行业纾困补助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对全市2022年底前注册登记且未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车共计发放补贴近1659万元;对5家港澳航线货运码头企业发放补贴近553万元;向珠港机场公司和珠海航空有限公司拨付纾困补贴资金4000万元,对企业增量航班、客运市场业务拓展进行补贴。对全市申请纾困贷款利息补贴的73家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进行核定,涉及补贴超446万元。
拓宽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渠道,通过公募REITs等方式投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04
春华秋实结硕果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连续四年获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今年1-8月累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41716件,群众“好差评”评价满分;同期投入交通运输领域社会及财政资金高达57.4亿元,为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贡献了“诚信”力量。
业以诚兴
中山市信用交通建设的实践与展望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梁桢桢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致力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创新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三管齐下”,构建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各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交通新格局,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01
精准施策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出租车行业
制定《中山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诚信分分值考核办法》,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三方共建诚信分体系,组建出租车文明服务提升行动小组,与行业协会、出租车企业、互联网出行平台共同签订《诚信公约》,将诚信分与服务评价、优选资格、联合失信惩戒相挂钩,提升从业者的守信意识与服务质量。
客货运输行业
对全市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运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实行信用评价,推进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评价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鼓励支持。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分级分类评定标准,并对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工程行业
制定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企业等服务机构实行动态信用评价,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发布《公路水运企业不良行为及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对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企业进行通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威慑作用,倒逼失信企业及时整改,诚信履约。
02
深化改革
完善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体系
将“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相关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制定告知承诺制改革方案、告知承诺书、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证告知承诺制审批和监管衔接得当,确保告知承诺制走得通,走得顺。
03
多措并举
高质量推进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抽查范围覆盖全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抽查事项覆盖全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向社会公示公开信用审批告知承诺书,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7日内,将行政决定信息在“中山市商事监管平台”上进行公示,并运用“国家信用”系统对企业进行诚信规范。坚持惩戒违法失信行为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并重,帮助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及主动消除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下一步,中山将积极探索完善交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已有旅客运输许可、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投标管理嵌入联合奖惩措施的基础上,拓展更多领域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载体的信用体系宣传,培育推广行业诚信典型,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渐形成守法、履责、诚信的行业文化。
把握三大关系
夯实信用交通法治基石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
吴堉琳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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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交通运输部提出,2023年的信用交通工作将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深化拓展“信用交通省”建设为载体。这一安排与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深度契合,为广东在已有成绩上深化、优化、强化“信用交通省”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结合省委“1310”部署,广东夯实信用交通的法治基石,应当运用系统思维,统筹、把握好“理念与制度”“限权与赋能”以及“监督与救济”三大关系。
01
把握好理念与制度的关系
理念是信用交通法治化之本,制度是信用交通法治化之基。信用交通法治化建设中,理念的培育和浸润、制度的建设和贯彻都不可偏废。
理念方面,信用交通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信用”,落脚点是“法治化”,故而应秉持诚信理念与法治理念。其一,要在信用交通建设中培育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勇于承诺、执于践诺、羞于违诺”的诚实守信意识,促进诚实守信成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共同价值导向、行为规范和追求目标。其二,要注重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推进信用交通建设。“信用不是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若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信用交通工作将面临泛化、滥用的风险,招致非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订信用交通政策、开展交通信用监管工作时,要秉承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思路。
制度方面,应完善信用交通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广东之所以被评为全国“信用交通省”建设典型省份,与积极推进信用交通法治化建设不无关系。广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或较早出台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道路运输信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搭建起了信用交通的“四梁八柱”。未来,应当继续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用交通建设。一则,出台《广东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信用评价办法》等,完善涵盖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道路运输等从业主体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和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体系;二则,制订或修订交通运输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纳入信用管理的有关要求;三则,鼓励设区的市以“小而精”的思路,出台信用交通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02
把握好限权与赋能的关系
法治既有限权的功能,也有赋能的作用。信用交通法治化,意味着既要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约束等各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避免违法行政与不合理行政;又要发挥制度供给作用,为信用交通创新提供法治支撑。
限权方面,《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等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基础性指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等则进一步细化了行业治理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交通,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清单制管理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合法采集交通信用信息、合理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规范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信息公开,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赋能方面,应挖掘法治如何为信用应用的场景扩展、信用交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交通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创新以及新业态的信用监管探索举措,鼓励出台更多“信易+”便民惠企政策,丰富信用承诺制、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的运用情形。另一方面,政府及部门应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方式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在公路建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等领域充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以及适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等,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通运输市场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03
把握好监督与救济的关系
行政法上,监督与救济往往被同时提及。信用交通法治化建设不能忽视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同时,也要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加强对运用信用治理手段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监督。
把握好监督与救济的关系,一是要强化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畅通信用主体获得救济的渠道。亦即,维护好信用主体知情权、信息采集归集自主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复议诉讼权等权利或权益。目前交通运输领域的工作重点,应当是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指引下,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处理操作流程,明确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及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条件、流程,以及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的线上运行。
二是要加强监督,实现对信用交通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追责”。亦即,应当在信用交通领域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相应的考评、问责制度,“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避免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当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信用主体义务。
此外,由“刀刃向内”的角度,交通运输领域同样需要落实国家最新部署,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亦即,部门自身应当做到诚信履约,避免在交通运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各类协议、合同活动中出现违约毁约行为。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
将紧紧围绕交通运输重点领域
持续推动交通运输行业
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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